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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二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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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通知


绵阳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绵教体发〔201441

 

 

绵阳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园区社发局,科学城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绵阳市教育体育局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绵阳教育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妨碍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 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敬业,甘为人梯。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和辅导学生。不得擅自兼课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组织或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五条 关爱学生。以人为本,尊重人格,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得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第六条 教书育人。树立优良学风,潜心钻研业务,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遵循教育规律,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七条 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遵守社会公德。知荣明耻,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注重身教。仪表端庄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不在校园内吸烟。不得收受、索要学生及家长的钱物,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资料、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得诱导、组织、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培训或者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有偿招生。

第八条 团结协作。关心集体,爱护学校荣誉,维护教育形象。尊重同事,谦虚谨慎,共创文明校风。尊重家长,主动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营造和谐人际关系。

第三章 考核与惩处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核小组,采取教师述职自评、家长参与测评、考核小组综合评定等方式,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条 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考核,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存档,作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涉及岗位聘用、职称评审、工资晋升等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当年度内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教师应当与所在学校签订《教师职业道德承诺书》,明确应遵守职业道德的内容。学校在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应约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的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年度评议制度、问题报告制度、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督查。

第十四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学校领导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诫免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者煽动、组织、参与罢课罢教,或者擅自改变教学计划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五)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六)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猥亵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赌博、酗酒、上课时吸烟的;

(十二)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十七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十六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九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社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师有本规范第十六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在15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教师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经查处的,所在学校及相关领导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对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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